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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关于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合作与交流科 发布日期: 2013-05-29 浏览次数:

西交教[2011]94号
为了加速推进我校本科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本科生培养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学校决定实施本科生赴国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资助计划。为规范经费资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类别
1、长期项目:根据我校与国外著名大学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在校本科生在国外学校学习一学期或一年,按国外学校的学费标准在国外学校缴纳学费,学习结束后返回我校。
2、短期项目: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或单位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在校本科生自费到国外大学或单位参加为期三个月以下的短期实践、暑期学校;学生自行联系到国外大学参加为期三个月以下的短期实践、暑期学校。
3、在校本科生因发表论文而受邀赴国外自费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
第二条 资助范围
获得国外大学或单位减免学费或资助的、或获得国家或单位资助的,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内。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长期项目按每个学生每个月最高3000元人民币予以资助;
2、短期项目按每个项目每个学生最高6000元人民币予以资助;
3、经学院批准参加在国外举行的高水平国际会议(会议名录参考研究生院公布的高水平国际会议目录),资助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第四条 资助要求
1、长期与短期项目:各学院应将学生选派到教育、科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的知名院校(一般应是当年泰晤士报公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前200名的学校,或发达国家专业排名在该国前20%的学校)学习,按照这些院校和我校签订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要求及《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办法》选拔学生,确定经费资助额度,并报教务处备案。
2、本科生因发表论文而受邀参加学院认定的高水平国际会议,应向学院提交国际会议邀请函、论文收录通知和会议论文,学院审核同意后确定资助额度,报教务处备案。
3、同等条件下,各学院应优先资助贫困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
4、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五条 其他
1、受资助的学生应勤奋学习,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继续完成学业。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学生不得擅自改变在国外学习的身份、期限和学校。
2、受资助的学生回国后,学院应对其在国外的学习进行考核后按确定的资助额度报销相关费用。
3、列入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计划的与国外联合培养项目,学院可单独制定资助办法和具体方案,经教务处和重点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资助。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