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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1-13 浏览次数:

西交本〔2022〕6号

(经2022年7月19日本科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通识教育+宽口径专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科学选择专业,规范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专业选择与转专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本细则所规定的转专业是指学生按照规定的条件在专业大类内或跨专业大类变更主修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尊重专业兴趣、培育学业特长、支持多元发展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二章 申请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为大学一年级或大学二年级学生,应对所申请专业有专业兴趣、学业专长和发展潜质。

第五条 参军入伍的学生正常退役并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经教务处审批后可不受本细则第十一条转入比例的限制,但应参加转专业考核。

第六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入创新创业领域相关专业,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流程和考核录取要求办理。

第七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或由其他学校转入我校者,不得转专业。录取前对转专业范围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八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末进行。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制订当年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条 各学院(含学部、中心,下同)成立院级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订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宣讲咨询活动、组织考核录取以及投诉处理等工作。各学院的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应明确接收计划、申请条件、审核程序、考核方式、录取规则、补修课程等,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学条件和办学定位,科学制定转专业接收计划,原则上各专业的跨学院接收计划不得超过转专业当年该专业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0%,且不得超过学校核定的学院办学规模。各专业面向本学院内的接收计划由学院自行确定。接收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公布的各专业接收要求,结合自身学业情况、专业兴趣和特长,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每次申请转专业只能填报一个志愿。

第十三条 接收学院按照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第四章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未参加转专业考核的学生不得录取。各专业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接收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跨学院(含学部、中心)大类招生的学生,一年级所修读全部课程的学分绩在招生专业大类内排名前15%(含)的,一年级末可申请直接转入招生专业大类内任一主修专业,不受本细则第十一条转入比例的限制。逾期未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学业重点关注学生申请跨学科门类转专业者,可不受本细则第十一条转入比例的限制。学校将视此类学生后续学业情况,对接收专业的课程建设、推免指标分配、绩效分配予以统筹支持。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学院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转专业名单,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考核录取要求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科学、合理制订转专业考核要求,重在考查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的兴趣和潜力,接收专业不得以原专业课程成绩设置申请限制条件。

第十八条 转专业考核由接收学院组织(可跨院联考),包括笔试、综合考查两部分,其中综合考查包括学业水平考查、面试等环节。笔试与综合考查成绩原则上各占50%,具体考试考查形式和所占比重由学院自定。学院在转专业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公布考核科目与方式(如闭卷、开卷等)。

第十九条 综合考查面试环节须为学生编号,不得公布学生姓名学号信息。面试实行“双随机”,随机确定面试次序,随机抽取面试试题。面试过程应录音录像。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凡有直系亲属参加面试的,必须回避。

第五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经接收学院审核确需降级的可降级转入。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在新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接收学院报到注册。相关学院应做好学生学籍等有关材料的转出、接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班主任、本科生导师变更和宿舍调整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申请毕业。转入前所修读课程由接收学院予以认定,所有已修读课程成绩均真实、完整记入成绩档案中。

第二十三条 接收学院做好学生的课程衔接与学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完成课程替代、学分认定,制订修读计划。涉及推免的,应提前明确成绩核算办法和课程补修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钱学森学院学生的转专业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2022年7月19日本科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西交教〔2021〕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