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专业设置逐步实现整体优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本科专业设置。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学单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引导性专业目录设置专业。
第二章设置与撤并原则
第四条专业设置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五条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专业设置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全校专业满额后,如拟新建专业,必须考虑合并或撤销某些专业。
第六条新专业的设置和老专业的调整,必须与学校办学目标和整体发展规划相适应;必须贯彻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并重的方针;必须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必须有利于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增长,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七条拟建专业应当考虑全国专业布点情况。对于全国重点院校已有同类专业且具较强基础和特色,而本校新建专业无法在短时期内赶上或超过的专业,暂不设置。
师资队伍、办公及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不具备,专业建设经费需求大,学校暂时无法满足的专业,暂不设置。
第八条专业严重老化,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或不符合学校整体和长远规划,学校将对其进行整合、调整或停办;经多年建设,仍未达到预期建设效果的已有专业,原则上予以撤销。
第三章新专业申报条件
第九条拟建专业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建设与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拟建专业应是社会与人才市场信息反馈的体现,必须有相对稳定、数量足够的人才需求。
第十条拟建专业应体现新兴学科的发展和交叉学科的融合,应与现有专业相辅相成,即可借助现有专业的条件发展,具有良好的生长点和生长条件。
第十一条拟建专业必须考虑学校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可以借助现有学校师资及实验设备(已落实),只需要学校少量投资的拟建专业,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拟建专业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达到学校开设本科专业的要求。具体包括:
(一)具备新设专业所需的专职专业教师队伍,或有已落实的引进教师。依据专业建设规模至少应包括2名以上学术带头人,8名以上专职教师。特殊专业可适当调整。
(二)基本具备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落实到位,实验设备、实验室及办公场地已落实,实习基地满足开办专业需求;图书资料基本满足开办专业需求。
第十三条新专业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3年内,专业教学实验开出率必须高于教学大纲要求的90%。
第十四条学校在审查新设置专业时,同时将审核专业师资、财力、物力的保障计划。
第十五条新建专业原则上应按60人以上规模进行教学,特殊专业可适当调整。
第四章新专业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申办新专业的教学单位,应就申办专业理由、已具备和待解决的教学条件、师资及预解决问题的方案等撰写专业设置论证报告,并附该专业人才需求报告和国内高校同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报告,提交所在学院(部)教学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查。
第十七条教务处对学院(部)申报设置的新专业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7~11人)听取答辩,进行评审。若申报目录外专业,则应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要求完成校内外专家论证。
参加答辩评审会的专家须具有相关学科背景和丰富的专业建设经验,了解国内外相应专业的设置情况。校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2名。答辩通过票数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2/3视为专家组通过。
第十八条专家组建议设置的新专业,由教务处对方案中的已有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查、核实,并出具新专业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教务处将申报新专业的相关材料、专家审核意见和新专业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报告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学校教学委员会于每年10月底召开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校教学委员会将建议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教务处将学校批准的新专业名单报教育部备案。对于目录外专业,还需完成学校新设专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工作,并按要求报请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自批准成立新专业之日起,需要经过一年的教学准备与建设,方可招生。
第五章专业撤并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专家建议或学校论证,确需调整、停办和撤销的本科专业,由教务处说明撤并理由并提出处理方案,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学委员会对拟撤并的专业进行审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表决通过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并将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将学校批准的专业调整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新专业,所在学院(部)应及时组建教学机构并落实专业负责人,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新批准设置的专业,新专业负责人及有关学院应及时填写《新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学校应相应落实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因个人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专业撤并,给国家或学校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新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