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为教学周第11星期二

旧版网站 处长信箱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信息 -> 教学通知 -> 校际交流 -> 正文

关于公布2016年获得赴国外交流学习资助资格学生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 2016-04-12 浏览次数:

各学院、全校本科生:

为了推动本科生国际交流,根据《关于2016年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的通知》要求,按照《西安交通大学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交教〔201343号)文件的规定,经学生申请,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共评出205名本科生获得赴国外交流学习资助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可申请学校或学院签约的国外交流项目,也可自行联系国外交流项目。学生自行联系的国外交流项目,须提供国外大学的项目说明、邀请信等官方证明材料。

2.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出访前须在国际处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教务处主页“工作流程”栏中借款和报销流程办理各项手续。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受资助参加短期访学和国际高水平会议的学生应在财务处办理机票转账手续,不得自行使用现金购买机票,否则不予资助和报销。

3.学生回国后,由所在学院对其在国外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并通过教务处审核后,持出访审批表等材料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参加长期访学的贫困生可在离校前到财务处办理暂借部分资助款。

4.自获得专项资金资助资格之日起计算,学生如未能在一年内成功申请交流项目,学校取消其获得的资助资格。

5.出访前需检查实际往返日期及所乘航班时间不超过审批时间,不发生绕道、超时、前往未批准国家(地区)等违规问题。如出现违规情况,在外费用不予报销。

6.填写《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因公出访审批表》中经费来源一栏时,长期项目往返旅费为自费,在外费用为教务处资助+自费,短期项目往返旅费为教务处资助,在外费用为自费。填写有误者费用无法报销。

7.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获得的资助资格,已支付的资助金将全部收回,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有徇私舞弊现象;

2)违反所在地法律或校纪校规;

3)获得校内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其他单位的同类资助;

4)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

8. 为便于交流,解答疑难问题,教务处开设经费资助交流群(QQ群号:465723213),请受资助同学及时加入。

联系人:贺进 电话:029-82665477

教务处

2016412

附件: